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打算单列视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中幼企业主管部门:
凭据《推进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发展暂行法子》(工信部企业〔2022〕119号,以下简称《暂行法子》),现组织发展2026年度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和2023年度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工作。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申报推荐工作
(一)依照自愿申报准则,由地点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幼企业主管部门为申报主体,填写《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》,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资料,报送至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及打算单列视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中幼企业主管部门(以下统称省级中幼企业主管部门)。
(二)省级中幼企业主管部门掌管受理申报资料并进行初审,组织实地抽查,在切合《暂行法子》认定尺度的基础上(西部地域可适当放宽),择优推荐至我部。
(三)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推荐数量不超过8个,打算单列视注新疆出产建设兵团推荐数量不超过2个。对超过报送数量的,一律不予受理。
二、复核工作
(一)我部布告的2023年度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须参加本次复核工作,由地点地县级行政区划中幼企业主管部门作为复核申报主体,填写《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》,提交申报表中要求的佐证资料,报送至省级中幼企业主管部门。
(二)省级中幼企业主管部门掌管受理复核资料并进行初审,依照《暂行法子》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认定尺度逐一审查、核实,必要时发展实地抽查,将通过初审的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报至我部。未通过初审的,需注明原因。
三、工作要求
(一)各省级中幼企业主管部门要凭据《暂行法子》有关要求和尺度,严格把关,积极稳妥发展推荐和复核工作。
(二)如发现虚伪填报或隐瞒违法违规行为的,已经查实,立即取缔其资格。
(三)请各省级中幼企业主管部门于2026年6月15日前将加盖公章的《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申报表》(附件1)及佐证资料、《2026年度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推荐汇总表》(附件2)、《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申报表》(附件3)及佐证资料、《2023年度中幼企业特色产业集群复核情况汇总表》(附件4)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光盘1份,通过邮政特快专递(EMS)寄送至工业和信息化部(中幼企业局,北京市西长安街13号,100804)。
四、联系方式
联系人及联系电话:
刘坤010-68205324
工业和信息化部办公厅
2026年4月7日

